企业等级: | 普通会员 |
经营模式: | 生产加工 |
所在地区: | 天津 天津市 |
联系卖家: | 曲亮 先生 |
手机号码: | 19822116832 |
公司官网: | guilers.tz1288.com |
公司地址: |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区 |
发布时间:2022-07-05 06:54:00 作者:国联
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
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。
储某、郑某乙为肇事车辆所有人,亦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,均明知是车辆属于报废车辆,仍购买并私自改装,又借给他人,储某、郑某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。根据第四十九条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
在现实生活中,一些人心存侥幸,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,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。一旦发生事故,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。对此,高人民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典型案例
李*谋、李*桢与杨*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
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借道通行,横过道路上禁止人车通行的双实线,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,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。当事车辆为缴纳交强险的,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,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。
案情经过:2015年1月19日,杨*乾驾驶粤WZ68**号二轮摩托车,由新兴县河头圩往河头镇云灰村方向行驶,9时40分,行至新兴县S113线166KM+390M(即新兴县河头镇云灰村路口路段),横过S113线道路时,遇李*谋驾驶粤QVV6**号小型轿车,由阳春市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两车相遇发生碰撞,造成杨*乾受伤,粤WZ68**号二轮摩托车、粤QVV6**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
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,认定杨*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,李*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。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责任认定恰当,具有较强的证明力,予以采信。李*谋、李*桢认为,李*谋驾驶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,没有,没有不文明行为,事故的发生是杨*乾没有让李*谋的车辆,违规抢道横穿省道所造成的,杨*乾应当负该宗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,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的主张,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。因此,李*谋、李*桢上述抗辩意见,理据不足,不予采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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