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等级: | 普通会员 |
经营模式: | 生产加工 |
所在地区: | 天津 天津市 |
联系卖家: | 曲亮 先生 |
手机号码: | 19822116832 |
公司官网: | guilers.tz1288.com |
公司地址: |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区 |
发布时间:2021-12-08 10:42:00 作者:国联
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
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。
2016年12月22日郑某乙去郑某甲所在工地要回平板车,在郑某甲将平板大货车掉头开还给郑某时,发生了事故。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平板大货车是报废车辆,且均无相应驾驶资格,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,四被告存在过错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应对该车辆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共赔付受害人郑某丁各项损失16.8万元(不含已付费用)。
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
案例
邓某与李某签订《车辆买卖协议》,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五菱汽车转让给邓某,价格为1万元,李某出具所有手续协助邓某办理车辆过户等事宜。签约后,邓某发现该车底盘有问题便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了修理,支付修理费1300元。车辆修理好后,邓某与李某的代办人一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,被告知由于该车距离强制报废期很近,根据有关规定,不能办理过户。
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,950元过高,超出部分,不予支持。李*谋、李*桢认为杨*乾请求营养费过高的抗辩意见,理据充足,予以支持。6、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,杨*乾因伤情特殊需要购买1支,支出了130元,有收费收据证实,予以确认。因此,杨*乾请求购买1支所支出的130元费用,合理合法,予以支持。依照《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参照《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》及结合杨*乾的请求,核定因本次交通事故给杨*乾造成的经济损失有: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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